(2015)莲民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文芳与李宝、李卫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芳,李宝,李卫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219号申请人:陈文芳。电话:。被申请人:李宝。电话:。被申请人:李卫刚,成年人。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卫刚所有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保全;(保全标的额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卫刚所有的位于五莲县弘丰花园的房产(弘丰花园1号楼4单元302室)一处。本次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隐匿、抵债、抵押、出租,不得在查封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间的财产暂允许使用,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迟丽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