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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刑二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刑二初字第0016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5)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3月23日至4月5日期间,先后至太仓市太平北路、汽车城、华盛二园等处实施盗窃,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7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3月23日凌晨,至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107-1号新濠陶瓷店,翻窗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顾某抽屉内软盒“苏烟”牌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20元)。2、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3月23日凌晨,至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107号卡米亚陶瓷店,翻窗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肖某办公桌储蓄罐内人民币150元、软盒“云烟”牌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23元)。3、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3月23日凌晨,至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107-12号秦汉面馆店,翻窗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收银机内人民币600余元、红牛饮料1瓶(价值人民币5元)。4、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3月28日凌晨,至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107-16号特莱帝门业店,翻窗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周某办公桌上硬币10元。5、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3月28日凌晨,至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107-12号秦汉面馆店,翻窗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张某皮质斜挎包1个(价值人民币100元),内有硬币10元。6、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3月28日凌晨,至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107-10号广东佛山陶瓷卫浴店,翻窗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柯某“宝时捷”男式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675元)、“起亚”智跑汽车钥匙1把(价值人民币480元)。7、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4月2日凌晨,至太仓市城厢镇森茂汽车城3幢312室南京消防公司,翻窗进入室内,在一楼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徐某人民币440元,被害人刘华斌“HTC”牌G11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9元),在二楼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倪锦海软“中华”牌香烟7包(价值人民币455元)及硬币10元。8、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4月5日凌晨,至太仓市娄东街道华盛二园82号,翻窗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挎包内人民币1350元、柜子上“小米”牌红米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75元)。综上,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3月23日至4月5日期间,先后至太仓市太平北路、汽车城、华盛二园等处实施盗窃,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7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处扣押到赃款人民币1400元、汽车钥匙一把、男士手表一块、红米手机一部。其中,汽车钥匙一把、男士手表一块已发还被害人柯某;红米手机一部及赃款1300元,已发还被害人王某;剩余赃款人民币100元,现暂扣于太仓市公安局。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顾某、肖某、张某等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价格鉴证意见书;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其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在较短时间内多次实施盗窃,主观恶性较深,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出尚未退赔的抵赃款,分别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朋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