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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执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淑平与被执行人杨成杰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平,杨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蛟执字第209-2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平,女,58岁。被执行人:杨成杰,男,54岁。申请执行人刘淑平与被执行人杨成杰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淑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杨成杰名下的坐落在蛟河市民主街道首钢美丽城2期16号楼4单元401室61.78平方米房屋的产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刘淑平,即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刘淑平,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杨成杰名下坐落在蛟河市民主街道首钢美丽城2期16号楼4单元401室61.78平方米房屋产权变更为申请人刘淑平,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猛审 判 员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