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苏爱玲与陈章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爱玲,陈章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苏爱玲,被执行人:陈章有,本院在执行苏爱玲申请执行陈章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做出的(2014)港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张松昌审判员 张振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