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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苏爱玲与陈章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爱玲,陈章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苏爱玲,被执行人:陈章有,本院在执行苏爱玲申请执行陈章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做出的(2014)港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张松昌审判员  张振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