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靖安县笑天化工贸易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海凯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安县笑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海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447号原告靖安县笑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声平。委托代理人陈宏海,系原告靖安县笑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凯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刚。原告靖安县笑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凯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赞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靖安县笑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宏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凯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靖安县笑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6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化工原料。被告至今尚欠货款18560元一直不肯支付。遂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856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原告靖安县笑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为证实所起诉的事实,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送货单原件十二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8560元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本院依法查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6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化工原料,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8560元。原告遂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凯服装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靖安县笑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8560元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予以清偿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凯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凯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靖安县笑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560元。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凯服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靖安县笑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海凯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赞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颖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