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89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郁宽与李维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宽,李维平,罗俊,李玉峰,宋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967-1号原告郁宽,男,汉族,1956年5月1日出生。被告李维平,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被告罗俊,女,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李玉峰,男,汉族,1946年7月27日出生。被告宋海波,男,汉族,1979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宽诉被告李维平、罗俊、李玉峰、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