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宗某甲、宗某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甲,宗某乙,马某,宗某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任刑初字第30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某甲,小名黑子,河北省任丘市苟各庄镇宗家佐村,农民。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宗某乙,农民。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农民。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宗某丙,男,1981年8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苟各庄镇宗家佐村,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81********,黎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宗家佐村。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马某、宗某丙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马某、宗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冬天,被告人宗某甲伙同被告人宗某乙、马某、宗某丙、宗洪海(另案处理)在任丘市苟各庄镇宗家佐村村东“三号地”宗某己承包的责任田内盗窃土方224立方米,经鉴定价值6048元。另查明,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宗某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马某于2014年9月2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共同盗窃土方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马某、宗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宗某己陈述,证人宗某丁、栗章生、宗某戊证言,宗某甲、宗某乙、宗某丙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任丘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任价鉴字(2014)第105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四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甲伙同被告人宗某乙、马某、宗某丙秘密窃取土方,涉案金额60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四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宗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宗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石青审 判 员 郭志梅人民陪审员 王建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艳附:本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