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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缪凤秀与陈筱镜、许小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凤秀,陈筱镜,许小敏,王祥,周鸿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缪凤秀。委托代理人缪如林。被执行人陈筱镜。被执行人许小敏。被执行人王祥。被执行人周鸿剑。关于缪凤秀与陈筱镜、许小敏、王祥、周鸿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安高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缪凤秀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筱镜、许小敏、王祥、周鸿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银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立案的案件较多,执行标的数额较大。申请执行人缪凤秀同意保留债权,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筱镜、许小敏、王祥、周鸿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缗凤秀同意保留债权,暂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万流兵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