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贾正良与湖南省湘潭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正良,湖南省湘潭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221号原告贾正良,男,汉族,1965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湖南省湘潭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口人寿保险公司四楼湘潭县商务局。负责人曲建军,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陈优,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贾正良与被告湖南省湘潭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组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湘潭县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被告的住所地及办公地址均在湘潭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当由湘潭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口人寿保险公司四楼湘潭县商务局,请求依法移送由被告所在地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07年5月1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7)潭民二破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省湘潭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含分支机构湘潭县粮油进出口公司、湘潭县宏发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申请,并于2007年6月1日依法作出(2007)潭民二破字第6-1号民事决定书,决定指定湖南省湘潭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组为湖南省湘潭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同时湖南省湘潭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组的住所地为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口人寿保险公司四楼湘潭县商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湘潭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在湘潭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且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湘潭县易俗河镇,为了方便该案的审理,因此,将该案依法移送湘潭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湖南省湘潭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伍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鄢 敏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