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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高芳与李磊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芳,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156-1号申请执行人高芳,女,1955年12月23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李磊,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农民。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3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磊未按生效调解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高芳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61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磊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磊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芳于2015年6月17日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3026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芳发现被执行李磊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李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