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孝亮等与靳立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义,张孝亮,翟丽,靳立胜,蘧凤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异字第10号异议人张俊义,男,生于1998年1月20日,汉族,学生,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张孝亮,男,生于1968年8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翟丽,女,生于1965年12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靳立胜,男,生于1974年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蘧凤美,女,生于1973年5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白泉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孝亮、翟丽与被执行人靳立胜、蘧凤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蘧凤美建有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白泉村芙蓉大街南第七排第七户房屋一处(暂无房屋证),本院依法查封,案外人张俊义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俊义称,本案查封房屋归其所有,靳立胜、蘧凤美仅有居住权,并提供《赠与协议》复印件一份,请求法院解除对该处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白泉村芙蓉大街南第七排第七户房屋一处为被执行人蘧凤美所建,且由其居住并使用。案外人张俊义为被执行人蘧凤美之子,其提交了《赠与协议》复印件一份,本院告知其提供证据原件但其一直未提供。本院认为,双方所争议房屋由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白泉村委会证明系被执行人蘧凤美所建,且该房屋现由其居住并使用。异议人张俊义提供的《赠与协议》复印件,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在执行程序中不能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俊义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党卫东审判员 石俊东审判员 刘兴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时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