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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滕州大隆贸易有限公司与周嘉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大隆贸易有限公司,周嘉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645号原告:滕州大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路北侧中盛上海花园。法定代表人:周高标,总经理。被告:周嘉驹。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大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嘉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大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州大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州大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