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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534号原告万某某(又名万进兵),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被告罗某某,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常 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