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沈强与刘春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强,刘春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092号原告:沈强。被告:刘春海。原告沈强诉被告刘春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因双方自行和解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和解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 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丽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