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一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某甲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一终字第74号原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甲,绰号“石儿”,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江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6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江某甲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城东开发区陈某甲、江某乙、江某丙、江某丁、王某甲、江某戊(已提起公诉)等人各自经营的日杂店设置“老虎机”共计16台供人赌博,共非法获利人民币(下同)24000元,江某甲分得12000元。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江某甲举报犯罪嫌疑人江某群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甲、江某乙、江某戊、江某丙、江某丁、王某甲、江某己、江某、江某庚的证言,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相片,现场勘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证实材料、拘留证、逮捕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案件综合报告以及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判认为,被告人江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江某甲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归案后能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应认定有立功表现,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江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江某甲上诉提出:1、其能坦白交代,可以从轻处罚;2、其检举揭发江某群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请求二审法院据此对其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7月份期间,上诉人江某甲伙同他人先后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城东开发区陈某甲、江某乙、江某丙、江某丁、王某甲、江某戊(另案处理)等人各自经营的日杂店设置赌博机共计16台供人赌博,共非法获利24000元,江某甲分得12000元。2014年12月9日,江某甲检举揭发江某群容留他人吸毒,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陈证实:2013年2月份的一天,一自称是湖南人的男子到我店里说放3台“老虎机”在我店里借人赌博,1台“老虎机”每月给我300元的租金,3台“老虎机”每月赢利5%给我提成,我同意并把3台“老虎机”在我店里供人赌博。过了三四个月后,那些湖南人也没有来我店里,“老虎机”也没有拉走,我就将3台“老虎机”搬到店里的阁楼。至2013年6月份的一天,“阿生”(即江某甲)来我的店里对我说“老虎机”可以继续使用,我问“阿生“与湖南人是不是同一伙的,“阿生”说不是,他接手了那湖南人的“老虎机”,“老虎机”由他经营。如果我继续摆“老虎机”,租金及提成跟原来一样,由我经营,我说好。所以“阿生”把“老虎机”原来的锁头剪断,换上新的锁头,3台“老虎机”其中1台坏了,另剩下2台“老虎机”供人赌博。平时1个戴眼镜的男青年到我店里开机退币计分和拿租金还我。2014年5月份,戴眼镜的男青年到我店里说“老虎机”不摆了,然后将2台“老虎机”拉走。2.证人江某乙的证言。江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江某辛到我日杂店里跟我说将3台“老虎机”放在我店里供人赌博,1台“老虎机”每月给我300元租金,我便同意,然后将3台“老虎机”摆到我店里。至2013年7月份,江某辛将“老虎机”搬走。我收到江某辛租金900元。3.证人江某戊的证言。江证实:2013年3到4月份,有5个外省男子来我店里说放“老虎机”供人赌博,每台每月租金300元,我便同意,他们便摆设了3台“老虎机”在我店里供人赌博。2013年夏天,我听说那些外省人已逃跑了,那3台“老虎机”还放在我店里。过几天后,我同村的“石儿”(即江某甲)和江某辛到我店里跟我说,他们已接手那3台“老虎机”,由他们接手经营,租金和原来一样,每台每月300元,我说好。“石儿”将原来3台“老虎机”的锁头撬掉,换上新锁头,从那时我便开始经营。2014年5至6月份的一天,江某辛来我店里说近来公安机关查得比较严,叫我将“老虎机”收起来。我总共拿到4000元租金。4.证人江某丙的证言。江证实:2012年底,四五个湖南人放3台“老虎机”在我店里供人赌博,每台每月300元租金,2013年4至5月湖南人叫我将3台“老虎机”收起来,我将3名“老虎机”藏放在店里。2013年6月份的一天,同村人“石儿”(即江某甲)和云南村的1个青年人到我店里说他们接手那些湖南人的“虎机”,租金和原湖南人给的一样,我也同意,然后“石儿”将3台“老虎机”的锁头剪掉换上新的锁头,并拿600个游戏币给我,“老虎机”由“石儿”他们经营。“石儿”经营有2个月后,因很少人到我店里赌博,云南村那个青年人将我店里的1台“老虎机”拉走,所以剩下2台“老虎机”在我店里供人赌博。2014年6月上旬的一天云南村的那青年人到我店里说最近公安机关抓得很严,叫我将“老虎机”收起来不要摆,到2014年6月底,他们将“老虎机”搬走。我经营大约有1年时间,收取租金和提成有9000多元。5.证人江某丁的证言。江证实:2012年5至6月份的一天,有2个外省男子到我店里,问我要不要摆3台“老虎机”供人赌博,每台每月300元租金,我说好。他们将3台“老虎机”放在我店里,摆放五六个月后,那外省男子也没有来我店里,3台“老虎机”也没有拉走。2012年底,“云南弟”和“石儿”(即江某甲)到我店里,说他们接手那外省人放置在我店里的3台“老虎机”,继续摆放在我店里供人赌博,租金和原来一样,我便答应。“石儿”便将3台“老虎机”的锁头撬掉换上新的锁头,3台“老虎机”便由石儿及“云南弟”经营。至2014年3月份,“云南弟”到我店里将3台“老虎机”拉走。我总共营利有10000多元。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王证实:2013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石儿”(即江某甲)跟“阿弥”2人到我商店找我,商量把“老虎机”放在我商店里供人赌博,由我提供场地,每台每月给我300元租金,并给我5%的盈利,我就答应他。随后他们载2台“老虎机”到我商店里,每台给我300个游戏币可以供人赌博,我便开始经营。2013年6月25日晚,城东派出所到我商店里查处,后我被罚款500元,过后我又继续经营。2013年7月下旬,“石儿”到我店里,“石儿”他们将放在我商店里的“老虎机”收回。我经营有2个月,我收取“石儿”的租金及盈利总共1250元。7.证人江某己的证言。江证实:2013年6至7月份,我先后到港畔村学校边江某戊的小店、江某丁日杂店、江某丙店里的“老虎机”投注赌博,其中到江某戊店里赌博2次,到江某丁店里赌博3至4次,到江某丙店里赌博6次。8.证人江某的证言。江证实:2013年2月至2013年底,我先后到江某丁日杂店里的“老虎机”赌博五六次。2013年6月份,到港畔村边上日杂店里的“老虎机”赌博1次,店主是1位60多岁的男子。9.证人江某庚的证言。江证实:2013年6月到9月,我先后到江某戊店里的“老虎机”赌博五六次。10.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到江某戊的“老虎机”1台、“老虎机”的电子板2块。11.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辨认,上诉人江某甲对同案人江某寅、江某丙、江某丁和江某戊、江某丁及摆放“老虎机”的现场进行了确认;证人陈某甲对上诉人江某甲、同案人江某辛进行确认;证人江某乙对同案人江某辛进行了确认;证人江某戊对上诉人江某甲及同案人江某辛及扣押的物品进行了确认;证人江某丙对上诉人江某甲及同案人江某辛进行了确认;证人江某丁对上诉人江某甲、同案人江某辛进行了确认;证人王某甲对上诉人江某甲及同案人江某辛进行了确认。12.现场勘查材料。反映江某戊、江某丙、江某丁的日杂店摆放“老虎机”的现场等情况。13.上诉人江某甲的户籍证明。14.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江某甲因吸毒于2014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4年3月2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15.证实材料、拘留证、逮捕证。揭东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实2014年12月9日对江某甲执行逮捕时,江某甲举报江某群容留江某子、江某丑、柯某甲吸毒,该队获悉后进行侦查,经查,江某甲举报情况属实,遂于同月9日对江某群立案侦查并对江某群进行刑事拘留。16.受案登记表、证实材料及案件的综合材料。证实江某甲因吸毒于2014年3月1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抓获并被行政拘留15日。2014年3月25日,江某甲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根据特情耳目提供线索称江某甲有伙同他人在揭东区曲溪街道城东开发区内多家商店里摆设“老虎机”供人赌博的嫌疑,遂于2014年8月9日对江某甲进行询问后进行调查取证,江某甲供述伙同他人摆设“老虎机”供人赌博的事实。2014年11月4日,江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17.上诉人江某甲的供述。江供述:2013年6月份,我与江某寅合伙在揭东开发区摆设“老虎机”供人赌博。这些“老虎机”原来是湖南籍人摆放在一些日杂店及做生意的铺面内。后我们听说外省人被公安机关查获,有的逃脱,这些“老虎机”还摆放在店铺内,就与江某寅合伙利用这些“老虎机”给人参赌。我们还雇用江某辛、江某卯负责管理、退币等,每月工资2000元。我与江某卯、江某辛通过打听等方式了解哪些铺里有摆设“老虎机”,便与店主谈,租金与原外省仔一样,谈妥后,我们将“老虎机”原来的锁头撬掉,换上新锁头,便由店主开始经营。江某戊、江某丙、江某丁、江某乙的店里各摆放3台“老虎机”,王某甲、陈某甲各摆放2台“老虎机”。2013年7月中旬,共营利24000元,我分得120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上诉人江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江某甲上诉提出其能如实交代,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但原判已据此对其从轻处罚,现上诉人以该理由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旭强代理审判员 林伟涛代理审判员 许伟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昭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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