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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吴江市时代快运限公司、张晓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时代快运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催字第27号申请人吴江市时���快运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明。申请人吴江市时代快运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6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4446408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佛山东威涂料有限公司、背书人、持有人吴江市时代快运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5年3月9日)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吴江市时代快运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严 航审 判 员  邵成飞审 判 员  邵银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芸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