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河北省临漳县晟达炭业有限公司与刘永勇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临漳县晟达炭业有限公司,刘永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临漳县晟达炭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玉林,男,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南东坊南岗一村。机构代码:55333133-6。委托代理人连廷胜,男,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永勇,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申请执行人河北省临漳县晟达炭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北省临漳县晟达炭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武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永勇的住所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委托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执字第00156号案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李潭萍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