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宫殿海与林淑萍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殿海,林淑萍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商初字第338号原告:宫殿海,男,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青城子镇中心街。委托代理人:樊文,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淑萍,女,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建东街。委托代理人:贾亮,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宫殿海(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林淑萍(以下简称被告)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殿海撤回对被告林淑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寒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