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终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四组59户村民与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四组59户村民,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四组59户村民。诉讼代表人李树全,男,1949年3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九台市。诉讼代表人李德洲,男,1968年5月9日生,满族,农民,住九台市。诉讼代表人李德利,男,1958年12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邢洪举,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绍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荣立波,九台市衡丰法律维权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四组59户村民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四组59户村民的诉讼代表人李树全、李德洲、李德利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洪举,被上诉人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绍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荣立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63.00元,退还给上诉人九台市土门岭镇民主村四组59户村民。审 判 长 梁 伟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雷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颜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