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剑飞诉姚英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剑飞,姚英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274号原告马剑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锋,河南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姚英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蔡伟安,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剑飞诉被告姚英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剑飞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剑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原告马剑飞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贺卫锋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