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辖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开春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胜太路109号大才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符莉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光华,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学鹏,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春霞,女,汉族,1978年7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薛印洋,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轶文,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玄孝民初字第17号上诉请求及理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公司的住所地为江宁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的不动产即房屋位于玄武区盛和家园,该地点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彦鹏审 判 员 张 宏代理审判员 施海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