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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沈颖燕、张维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汇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颖燕,张维,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汇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492号原告沈颖燕,女,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沈德华(系原告沈颖燕之父),住同原告沈颖燕。原告张维,女,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徐君(系原告张维之夫),住同原告张维。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建和,上海泰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汇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胡海钢,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敏青,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远,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颖燕、张维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汇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4月20日、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颖燕之委托代理人沈德华及原告沈颖燕、张维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建和、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汇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之委托代理人刘敏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颖燕、张维共同诉称,原告沈颖燕系本市浦东新区北园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原告张维系同号XXX室业主,被告系原告房屋所在小区东方汇景苑的业委会。2014年12月27日原告等业主向被告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东方汇景苑小区2011年中心广场重建的财务收支情况、2012年儿童游乐场重修的资金使用情况、2013年地下车库渗漏维修的专项基金使用情况,遭被告拒绝。2015年1月3日原、被告在居委的主持下进行查阅,被告到场并带了一叠材料,表示都是公示的材料,询问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是否需要查阅,原告表示公示材料已经看过,没有必要再看,故未实际查阅,原告要求查阅的是原始资料。居委给予被告3-5天准备查阅的材料,2015年1月9日原告至居委询问情况,居委表示被告已于2015年1月5日明确拒绝提供原始资料。关于中心广场改造,被告公示的超预算费用为人民币39,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但预算金额未公示,公示中所载的广场椅子费、垃圾清理费也属于改造费用,但被告提供的发票金额只有39,000元,与公示金额不符,发票金额与费用报销单金额19,500元也不符,且2010年1月被告曾公示过中心广场改造费用共计71,500元,与之后公示的39,000元金额又不符,原告不清楚具体支付金额。关于儿童游乐场重修,公示载明维修费用为90,390元,但合同审价费用为67,700元,被告就差额部分23,390元未提供相关凭证。关于地下车库渗漏维修,公示金额为58万余元,但工程审价为53万余元,被告就差额部分没有说明,且公示载明58万余元中51万余元为维修基金支出,7万余元为公共收益支出,但被告就具体支出费用情况未提供相应凭据。上述工程的配套设施费用均应当包括在工程费用内,被告虽然有过公示,但公示的费用支出不明确,就费用具体支出情况未提供发票及相关付款凭证予以印证,公示的数据应当有凭证支持,否则就无法成立。原告作为业主对于公共收益的支出应当享有知情权,有权知晓相关费用支出的原始依据,被告拒绝原告查阅小区相关费用支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允许原告查阅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汇景苑2011年中心广场重建的财务收支情况、2012年儿童游乐场重修的资金使用情况、2013年地下车库渗漏维修的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汇景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原告所称的三项工程,被告于施工前均进行公示、征询意见,征得业主同意后才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审计,并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也进行了公示。中心广场的改造以开发商为主,以业委会为辅,原改造方案业主不同意,故重新制定了改造方案,因此超出预算,超预算的39,000元由被告承担,票据也由被告保存,支付金额以发票为准,不以费用报销单为准。儿童游乐场及地下车库之所以公示金额与审价金额不符,均是因为当时有一笔质保金尚未支付。三项工程中中心广场的广场椅子费、垃圾清理费、儿童游乐场的周边道路改建、油漆、地下车库的更换不锈钢板费用等均属于配套设施费用,不属于工程改造费用。原告及其他业主于2014年12月27日提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后,被告于12月31日提供了查阅材料,但业主不满意。2015年1月3日在居委主持下再次查阅,被告当日提供了全部资料,但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代表看过后,坚持认为还应有其他资料,也不听被告解释。本案诉前调解时,被告再次出示了所有的资料。关于发票及付款凭证问题,被告作为业委会只是业主代表,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监督,业委会没有独立的财务会计,也没有固定办公人员,被告并非付款主体,相关凭证并非被告保存,而是由物业公司支出并保存凭证。被告于工程前后均进行了公示,并征得了全体业主的同意,被告本案中提供的所有证据即为工程的全部资料,无其他资料可以提供,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已充分行使了知情权,原告在获得充分知情权的情况下再次起诉要求获取知情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沈颖燕系本市浦东新区北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之一,原告张维系同号XXXX室房屋产权人之一,被告为原告房屋所在小区的业委会。2011年9月11日被告发布《公示》,载明:……配套设施之一的中心广场,是小区业主经常休息、锻炼场所,由于木头龙骨腐烂,造成上面铺设的地坂经常损坏,危及居民生命安全,……由开发商出资请施工队予以大修,并于8月中旬开工,目前在施工中涉及到大修方案有三点情况需要告知业主,并征询全体业主意见:一、由于原葡萄架为单脚开放式木结构,易腐烂,本次大修改成双脚塑木葡萄架,……故目前考虑将地坪向南平移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二、由于原中心广场地坪为木头龙骨上铺木头地板结构,极易腐烂,……同时为消除安全隐患,中心广场圆形平台中乱石铺设的部分,改建为花岗岩大理石铺设。三、由于大修方案在业主的要求下不断变化,造成实际支出比预算增加部分,开发商不同意承担的部分,将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以上公示情况,很快将以意见征询表形式送至各业主的信箱,希望全体业主关心,并及时将征询表投到业主、业委会联系箱中,联系箱有两只,分别设立在业委会办公用房(26号101室)外墙上、北门进口处。2011年9月16日被告发布《关于小区中心广场大修施工方案变化情况征询业主意见的公告》,载明:东方汇景苑小区全体业主,……同意征询意见中三点大修方案变化情况的为849票,不同意的为38票,弃权的为5票,意思表达不明确的为4票,故同意票的业主户数占全体业主总户数896户的94.75%,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大修方案变化获得通过……。之后东方汇景苑小区广场进行了施工改造。2012年6月12日被告发布《公告》,载明:……二、支出情况:(一)2011年7-12月,小区各类公共支出共计139,356.30元,已由汇景苑管理处代为支付:1、维修费合计121,087元。……(3)小区中心广场改造超预算部分39,000元。……(6)小区中心广场改造购广场椅子3,100元。……(11)支出中心广场改造等垃圾清理费800元……。2011年10月24日被告发布《关于小区儿童乐园及部分立面景观的维修公开征求施工方案的公告》,载明:由于小区的儿童乐园年久失修,地坪已被严重损坏,且有部分游乐设施已生锈,业委会将组织大修。由于1、2、3号楼前的立面景观中的木头架子已腐烂,为安全起见,物业已组织拆除,业委会将组织修理。针对上述两个地方如何施工大修,业委会现公开向小区业征求方案,……本次征求方案时间为10月25日至11月5日。2011年11月24日被告发布《公告》,载明:由于小区的儿童乐园年久失修,地坪已被严重损坏,且有部分游乐设施已生锈,业委会将组织大修。由于1、2、3号楼前的立面景观中的木头架子已腐烂,为安全起见,物业已组织拆除,业委会将组织修理。上述大修由公共收益支付,如何施工,业委会公开向小区业主征求方案,……以上公示2011年10月24日公示后,有八位业主提出了不同观点,其余业主未提出异议。之后儿童游乐场进行了维修施工。2012年8月18日被告发布《公告》,载明:……二、支出情况:(一)2012年1-6月,小区各类公共支出共计150,281.60元,已由汇景苑管理处代为支付:1、维修费合计141,910元。(1)儿童乐园及活动广场周边道路改建、儿童乐园油漆工程25,175元。……(3)儿童乐园塑胶地坪64,315元……。2013年1月23日被告发布《关于公布2012年有关实事工程造价审价报告的通知》,载明:……例如儿童乐园的施工方曾为东方幼儿园施工,其塑胶地面按东方幼儿园的施标准施工,……业委会已委托有关造价审核公司对1-3号楼前的平台大修、儿童乐园大修等项目进行了工程审价,出具了审价报告,现将有关报告予以公布在小区南北大门的公告栏内,切实做到小区业主享有知情权……。2012年12月21日被告发布《通知》,载明:由于小区地下车库的走道、墙面等的收缩缝渗水严重……,故目前正在对所有楼号的渗水进行修理,……目前虽然修理费用是用开发商单独缴纳的地下车库及地下层等的维修基金支付,但业委会认为仍需征询全体业主意见,近期将以意见征询表形式送至各业主信箱,希望全体业主关心,并及时将征询表投到业主、业委会联系箱中,联系箱有两只,分别设立在业委会办公用房(26号101室)外墙上、小区北门进口处。2012年12月30日被告发布《通知》,载明:业委会发放的“是否同意用开发商单独缴纳的地下车库及地下层等的维修基金修理地下渗水”的征询表,……将于2012年12月31日下午2点公开开箱后,在业委会办公用房(26号101室)公开唱票统计结果,届时将邀请房办、居委及业主代表参加监督,欢迎其他业主监督。2013年1月2日被告发布《关于动用开发商单独缴纳的地下层及地下车库的维修基金修理渗水的决议》,载明:东方汇景苑小区全体业主,关于“动用开发商单独缴纳的地下层及地下车库的维修基金”修理渗水,业委会与物业已先后两次张贴公示,……符合动用维修基金的相关规定,通过了“动用开发商单独缴纳的地下层及地下车库的维修基金修理渗水”的决议。后小区地下车库进行了渗水修理。2013年7月2日被告发布《公示》,载明:为体现公正、公开、公平,业委会已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对近期完工的地下收缩缝渗水修复工程进行审价,现将审价报告在小区前后大门予以公示,……此次地下收缩缝堵漏工程历时半年左右,工程涉及区域广,堵漏难度高,……得到了业主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感谢。2014年4月21日被告发布《公告》,载明:……二、维修基金情况:……(二)2013年7-12月,维修基金支出381,233.76元,为大修地下车库及地下车库的防水工程,将分摊至开发商缴纳的地下层及地下车库的维修基金账中,以及各项电梯及专项维修支出,将分摊到相关室号:1、1-3号地下层防水大修29,937.03元,2、4-6号地下层防水大修32,516.88元,……10、地下1号车库防水大修30,014.43元,11、地下2号车库防水大修35,668.20元……。2014年8月22日被告发布《公告》,载明:……(二)公共收益支出情况:……(12)1-14号地下层接缝处调换不锈钢板44,980元,(13)15-28号地下层接缝处调换不锈钢板25,150元……2014年1-6月,维修基金支出216,917.16元,为大修地下层及地下车库的防水工程的余款,将分摊到开发商缴纳的地下层及地车车库的维修基金账中,以及各项电梯及专项维修支出,将分摊到相关室号:1、1-3号地下层防水大修余款1,575.64元,2、4-6号地下层防水大修余款1,711.42元,……10、地下1号车库防水大修余款72,958.99元,11、地下2号车库防水大修余款83,225.81元……。2014年12月17日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业主代表向被告发送《关于要求查询本小区有关项目的资金收支情况》的函,载明:东方汇景苑小区业委会,……今部分业主特向业委会申请,要求查阅2011年中心广场重建的财务收支情况、2013年地下车库严重渗漏维修所用专项基金的情况以及2012年儿童游乐场重修的资金使用情况,因为原公布的不清晰,请及时安排我们查阅。2015年1月3日居委组织原告等业主与被告进行查阅,被告到场并携带相关材料,原告因故未查阅。2015年3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查询收支情况函,被告提供的公示、公告、通知、决议、发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工程造价鉴定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被告于中心广场、儿童游乐场、地下车库三项工程施工前均对工程施工内容、施工方案、所需费用等进行了公示,广泛征询业主意见,工程结束后亦对施工成果、费用支出情况等进行了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了涉及工程的方案、费用、审价报告等主要内容。且2015年1月3日居委组织双方查阅时,被告亦到场并携带相关材料,然原告认为非原始材料而不予查阅。可见,被告已给予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充分的知情权。原告主张被告必须提供具体费用的发票、付款凭证,被告主张其作为业委会并非付款主体故不持有相关凭证,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系相关凭证的持有主体,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对诉争三项工程已履行公示义务,业主也已享有知情权,原告在已获得对诉争三项工程知情权的情况下,再以获得知情权为由要求查阅相关材料,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颖燕、张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沈颖燕、张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储刘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