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50号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寿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有清,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勇,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虞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