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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冯传兵与龙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传兵,龙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007-3号申请执行人:冯传兵,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龙章伟,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龙章伟的存款294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