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杰涛与大连业广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杰涛。委托代理人于为民,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杰涛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立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职权调查,原审被起诉人大连业广建设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镇姚家村木材加工厂1号门南100米,即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以该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对刘杰涛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妥,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立字第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