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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卢志祥、王雪梅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志祥,王雪梅,林云,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卢志祥,男,1984年1月2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林云,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山街道县,被执行人:姜华,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申请执行卢志祥与被执行人王雪梅、林云、姜华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志祥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本院现对被执行人王雪梅、林云、姜华的财产予以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雪梅、林云、姜华的存款至1500000元为止或查封被执行人王雪梅、林云、姜华相应价值财产。二、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国宏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珀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