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翠芳、陈忠兵等与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翠芳,陈忠兵,陈忠惠,陈金玲,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北方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王士春,孙绍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汉英,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军,该公司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翠芳,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兵,农民,系李翠芳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惠,工人,系李翠芳长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玲,工人,系李翠芳次女。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谷珍芹、于开东,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责人张斌,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运琰,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万芝,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阴北方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淮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耕,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镇镇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士春,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绍山,工人。委托代理人陶维民,淮安市淮阴区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捷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翠芳、陈忠兵、陈忠惠、陈金玲、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北方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王士春、孙绍山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淮民初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捷达公司将排水沟工程发包给“他人”,“他人”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孙绍山实际施工,以及所谓配套工程是否是捷达公司所建,均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091元,退回给上诉人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审判长 徐冬然审判员 李前兵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