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方灵与秦建明、莫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灵,秦建明,莫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林卫东,宁波市海曙有加利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439号原告:方灵。被告:秦建明。被告:莫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李志军。被告:林卫东。被告:宁波市海曙有加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28弄22号。法定代表人:周世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456号。负责人:徐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灵诉被告秦建明、莫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林卫东、宁波市海曙有加利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灵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灵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