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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马德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93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奉刑初字第9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德海,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上海舜富压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程庄镇罗马湛村委罗马湛村176号,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张弄村513-18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因盗窃行为,于2006年11月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年;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德海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德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马德海在上海舜富压铸股份有限公司压铸车间上班时,趁无人之际,至该公司仓库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842元的铝块共重614斤并扔出围墙外,后在被告人马德海到该公司围墙外用电瓶车装走铝块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铝块614斤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德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舜富压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失窃报告,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称重记录,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及离监犯综合信息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德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德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德海具有坦白情节,本案的损失已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德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 晨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德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德海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德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马德海在上海舜富压铸股份有限公司压铸车间上班时,趁无人之际,至该公司仓库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842元的铝块共重614斤并扔出围墙外,后在被告人马德海到该公司围墙外用电瓶车装走铝块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铝块614斤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德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舜富压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失窃报告,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称重记录,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及离监犯综合信息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德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德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德海具有坦白情节,本案的损失已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德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陈士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盛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