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九原执字第4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郑淑芬与王晓光、李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淑芬,王晓光,李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九原执字第488-2号申请人郑淑芬,女,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西脑包中大院甲。被执行人王晓光(又名王军),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二道沙河西村。被执行人李建刚,男,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民族不详,现住包头市青山区武银福窑小区,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九原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包头市土右旗苏卜盖镇美岱桥村民委员会的占地补偿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向明审 判 员 云 涛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