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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刘灶兴、清新县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33号。负责人张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爱群、伍建华,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灶兴,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清新县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龙苑路金龙苑D型1幢201#。法定代表人成良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灶兴、清新县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屋已另案查封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陈健聪审判员  冯志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