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华玉禄与张淑英、华德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玉禄,张淑英,华德玺,李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华玉禄,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淑英,女,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华德玺,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李娜,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许小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江冰,天津建设银行河北支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玉禄与被告张淑英、华德玺,第三人李娜、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华玉禄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玉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华玉禄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永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