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马哈者与王一俩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97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3年1月16日。被告王某某某,男,生于1969年2月4日。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10月份登记结婚,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两个孩子,长女王某甲,现年9岁;长子王某乙,现年5岁。婚后我们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经常无故发脾气打骂我,而且被告有吸毒、贩毒的恶习,2008年、2012年两次因贩毒被判刑。2014年7月17日我们再次发生矛盾,经人调解安了家,12月22日被告无故殴打我,我们分居至今。现我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判令女儿由我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于2005年10月份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好。生育两个孩子,长女王某甲,现年9岁;长子王某乙,现年5岁,婚后我们没有大的矛盾。2014年7月17日我刑满释放后被告和我闹矛盾,后经人调解安了家。12月22日我们因琐事再次发生矛盾,被告和我分居至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法庭调解安家。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05年10月19登记结婚,生育两个孩子,长女王某甲,现年9岁;长子王某乙,现年5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7月17日被告刑满释放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后经人调解安了家。12月22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殴打了原告,遂原、被告分居至今。2015年1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和被告离婚;判令女儿由我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1、位于兰州市华林坪808号住宅一处;2、位于兰州市小西湖东街住宅一处。证明上列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结婚证复印件;伤情照片;调解协议一份;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庭审笔录;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购房协议一份。上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且生育两个孩子,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盾发生,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相互尊重,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审委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和被告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玉 龙审判员 张 辉陪审员 杨一得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进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