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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某子女抚育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3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诉被执行人于某某子女抚育费一案,本院(2011)镇民一初字第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镇民一初字第36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