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中执字第003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与芜湖明达投资有限公司、金自英、汪贤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芜湖明达投资有限公司,汪贤文,金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中执字第00371-7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骆明堂,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明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晓东,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汪贤文。被执行人:金自英,1967年7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按生效判决限期自动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汪贤文、金自英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芜湖中法机械商贸城商务楼01幢1701-1716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芜县字第、2065、2069、2070、2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号)的房屋所有权进行了评估,并经三次拍卖后一次变卖后,仍无人竞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汪贤文、金自英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芜湖中法机械商贸城商务楼01幢1701-1716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芜县字第、2065、2069、2070、2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号)的房屋所有权作价2648000元直接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芜湖县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洪审 判 员 杨非凡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 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