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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4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袁某,无业。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徐道金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袁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与被告袁某200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被告迷上打牌,对家和孩子疏于照顾,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婚姻已名存实亡,现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离婚,女儿李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无需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原告李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李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李某甲的身份信息。证据2、户籍登记卡一份,证明李某甲、李某乙、袁某的身份信息。证据3、结婚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袁某辩称,我一直在家照顾孩子,原告说我不顾家与事实不符,原告常年在外,有婚外情。如果原告同意我的要求我就离婚,女儿李某乙现在读初二,我尊重孩子的意见。被告袁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袁某对原告李某甲提交的证据1、2、3均无异议,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袁某200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由于原告李某甲常年在外工作,夫妻之间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日渐疏远。2015年4月27日,原告李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女儿李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彼此了解较充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原告常年在外工作,夫妻之间缺乏交流,感情虽有所疏远但未完全破裂,故双方只要加强沟通、求同存异、充分照顾体谅对方感受,在今后的生活中既往不咎,改变解决家庭矛盾的方法,懂得尊重对方的意见,珍惜夫妻之情,互谅互让,和好有望。综上,原告李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袁某离婚,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子女抚养的请求一并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李某甲、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收款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徐道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周永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