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玉军与翟庆生、段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军,翟庆生,段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89号审判员    原告赵玉军。委托代理人史书林,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翟庆生,农民。被告段志强,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公司。负责人张卯辰,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隆尧县康庄路157号。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宁少峰,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军与被告翟庆生、段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军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由原告赵玉军负担。审判员米彦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郑俊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