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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姜辉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辉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755号罪犯姜辉,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1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后,被告人姜辉及本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二中刑终字第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对罪犯姜辉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等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树明,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指派监狱警察赵岩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姜辉,证人杨阳、孙继阳、王中州、刘天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姜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狱的规章和纪律,服从监狱对其的管理和教育,2015年1月获得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根据姜辉的服刑改造表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建议对姜辉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姜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材料及综合材料等在案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姜辉在服刑劳动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跃进代理审判员  赵 松人民陪审员  霍秀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