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华诉被告曹烁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华,曹烁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7号原告:王广华,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被告:曹烁帮,男,1972年9月9日出生。原告王广华诉被告曹烁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烁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广华诉称:原告与被告曹烁帮是朋友关系。2012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4000元,约定还款期限至2012年6月30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付。借款期满后,原告向被告请求偿还借款,但被告以生意失败为由表示没有能力偿还,且故意躲债原告。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利息自2012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付给;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被告曹烁帮未作任何形式的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广华经营鞋材生意,被告曹烁帮经营鞋业加工,双方有业务往来。2012年5月间,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34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时,被告因无钱偿还,便要求将所欠货款转为借款。2012年5月21日,原告提供空白格式性借条,由被告填写后交原告收执。借条主要内容有:1、被告曹烁帮借到王广华人民币现金34000元;2、还款期限至2012年6月30日止;3、如被告违约,则从应还款日起按借款数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给原告;4、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三倍执行;5、如引起诉讼,曹烁帮应承担诉讼费。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上述诉请中的主张。庭审中,原告王广华称:被告曹烁帮出具的借条是原告提供给被告填写的,借条上的利息约定当时没有划掉,实际上双方未约定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王广华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本院认为:被告曹烁帮与原告王广华发生经济往来,经结算后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34000元,双方均同意将拖欠货款转为借款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借款是否需计算利息问题,原告自认借款未约定利息,本院予以采信。双方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每日按借款数额千分之三计,该约定实为逾期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虽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原告主张自2012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息的请求,不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原告上述主张计息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烁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6条、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烁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王广华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600元,共1250元,由被告曹烁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峰审 判 员 黄惠忠人民陪审员 刘雀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