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开商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丝印器材商行与苏州明泉硅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丝印器材商行,苏州明泉硅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开商初字第131-1号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丝印器材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北路87#13#一层。经营者莫双青。被告苏州明泉硅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工业园(渡村)北区。法定代表人金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丝印器材商行诉被告苏州明泉硅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丝印器材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0元、财产保全费780元,共计人民币1020元,由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丝印器材商行负担。审 判 员 龚伟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沈 歆书 记 员 钱 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