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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后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雷光福与陶东、丁云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光福,陶东,丁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后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雷光福,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甘肃省渭源县。被执行人陶东,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乌拉特后旗,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丁云霞(别名丁霞),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陶东妻子,原住乌拉特后旗,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雷光福与被执行人陶东、丁云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乌后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光福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屋产权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仅有住房一套且被另案查封,此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后执字第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巴图那生执行员 段 文 东执行员 黄  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育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