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12号罪犯王利,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了(2012)齐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2012年12月2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利入监后,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劳动中,能够认真负责,整体改造表现较好。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