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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垦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梅亚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焉垦刑初字第00013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亚莉,男,42岁。2001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2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1万元,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第二师看守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为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焉垦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亚莉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亚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日、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梅亚莉分别在二十一团加工厂郭某家,二十一团月牙湖小区22号楼赵某家盗窃价值1520元的钱物。庭审中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梅亚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亚莉曾因盗窃罪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梅亚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梅亚莉窜至二十一团加工厂郭某家,盗得牡丹牌电风扇二台、中发牌功放机一台、海尔227OMG微波炉一台、煤气灶一个、煤气罐一个、电饭锅一个和“炮弹”炉子两个,当日21时许,被告人将盗得的上述物品以100元价格卖给二十一团收废品的陈某,除炉子两个、电饭锅一个不知去向无法做价值鉴定外,其余物品经焉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20元人民币。2.2015年3月24日9时许,暂住于二十一团月牙湖小区22号楼3单元201室于某家中的被告人梅亚莉,趁对门202室无人之机,盗的1300元现金和黄金佛像挂坠一枚,盗窃所得1300元已挥霍,黄金佛像挂坠被丢弃在库尔勒市塔指东路成功房产旁的河内。上述事实被告人梅亚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报案单、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于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赵某的陈述;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和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亚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5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即“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梅亚莉的盗窃数额已超过该解释确定数额的百分之五十,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梅亚莉曾因犯盗窃罪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亚莉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梅亚莉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梅亚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的赃物发还失主(已发还)。三、责令被告人梅亚莉退赔失主1400元人民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