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韦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666号原告:韦某,农民。被告:陆某,农民。原告韦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韦某、被告陆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相识、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时间: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2年10月开始相识、交往、同居,于1983年11月23日生下一子,取名陆启腾,现已成年,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称,原、被告并无深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仅有赌博恶习,还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至于家庭事务更是少有过问,儿子也是由原告一人独自抚养长大,原告因不堪忍受故自1997年下半年始回原籍广西象州居住生活,直至××××年××月初儿子陆启腾结婚时原告回浙江慈溪,本打算与被告共同生活,但因被告赌博恶习不改,双方也一直争吵不断,故原告再次离开慈溪回原籍象州居住生活至今。被告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好的,原告也没有长期住在娘家,反而是被告去得比较多,被告小赌赌有的,但谈不上赌博恶习,否则房子也造不起,儿媳妇也讨不进的,被告也没有殴打原告的情况,不同意离婚。针对本项争议事实,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情况:无。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成立,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互相体谅、互敬互爱,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韦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