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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杨世云与申永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云,申永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218号原告杨世云,男,1959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申永胜,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逯世玉,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云与被告申永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杨世云负担。审判员  王广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国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