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杨世云与申永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云,申永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218号原告杨世云,男,1959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申永胜,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逯世玉,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云与被告申永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杨世云负担。审判员 王广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国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