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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5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白永利与河南东捷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利,河南东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初字第5178号原告白永利。被告河南东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八里湾村。法定代表人王瑞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翰,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米慧鑫,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白永利与被告河南东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苏占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永利、被告东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至11月底,原告委托被告发送汽车配件并代收货款。经核实,被告欠原告货款2916元未归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16元,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无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货款纠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11月,被告为原告运送货物并代收货款。经核对,被告于2015年1月23日支付原告872元后,余款2036元未付。双方遂形成本案纠纷。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东捷公司托运单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将货物交被告承运并代收货款,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应依约履行运输交付货物及代收货款转交委托人即原告的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将货物交给客户后已完成运输义务,被告从客户处收取的货款全部未付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快运单据要求被告给付尚欠代收货款203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东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白永利货款2036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东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