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交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交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政福,交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春生。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张立海,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事处三贤路32号7排1户。交口县桃红坡镇西交子村委阳冶村民小组推荐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政福、张春生,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立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半年后草率结婚,婚后生有儿女一双,女儿张某丙12岁,儿子张某丁8岁。由于婚前缺乏深刻的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吵嘴打架,但原告念于事实的婚姻,想从生活的各个方面和作为妻子应尽的责任来感化和挽救其家庭,但被告视原告的好意而不顾,继续我行我素,就此原告为了两个孩子能健康成长,过上富裕生活,在父亲的支持下(被告有修车技术),2013年在温泉乡范石滩开设了汽修厂,后被告提出要到阳泉曲西河底修车,不可思议的是被告在西河底修车后,长期不回家,不尽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后经调查得知被告有了第三者,就此原被告的父母都对被告进行了劝解但无效,故2013年冬经双方协商给被告反省期,为此把范石滩汽修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点做了明细,双方签字交由被告保管,反省以后协商处理。可被告不守承诺于2013年11月18日未经原告同意,偷偷把此财产全部运走(财产见证据卷),其次拿走的还有温泉和西河底汽修厂修车工具。原告曾于2014年4月起诉和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真心悔改,故交口县人民法院(2014)交民初字第241号判决不准离婚,现时隔一年时间,被告根本没悔改的诚意,对原告诉讼的财产继续侵占,对共同财产不做处理等,为此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已成死亡婚姻,无共同生活的必要,否则只是痛苦和不幸,特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主要财产有1、孝义市梧桐凤凰城分期付款住房一套已付136577元。2、宝骏轿车一辆现价6万元。3、汽修厂财产清单财产合价约13万元(此表附后)。债权7万元。债务:1、安达汽配机油款4000元;2、张有福机油7066元;3、张春生黄海皮卡车一辆6.98万元。4、2013年徒弟伤亡张春生垫付2万元;5、汽修厂活动房欠张秉让8000元。6、汽修厂欠张文亮石料、石子、石粉等款8000元;7、欠王贵荣水泥40吨合价108000元;8、欠张全拴架电工料费5000元。为了解除婚姻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宝骏轿车一辆现价6万元、孝义市梧桐凤凰城展示中心住宅一套,已支付136577元等依法分割;3、婚生子女张某丙(12岁,女),张某丁(8岁,男),女儿判随原告生活,儿子判随被告生活。4、债权7万元,债务132666元,依法分割裁判。5、诉讼费用分割承担。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属于共同财产。2、宝骏轿车发票。证明属于共同财产。3、汽修厂财产清单。证明共同财产被告掌握。4、安达汽配所欠机油款。证明共同债务。5、张有福等欠款。证明共同债务。6、张春生皮卡汽车被张某乙卖给卫东。证明有皮卡车发票及卫东证明。7、张世伟证明材料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张春生垫付赔偿款2万元。8、张秉让证明欠活动房款8000元。有张秉让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9、张文亮证明欠石子等款8000元。有证明张文亮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10、王贵荣证明欠水泥款108000元。有证明王贵荣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11、张全拴证明欠架电施工费5000元。有张全拴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认可,买房屋合同在原告手中。对证据2、认可,有车但车不值6万元。对证据3、认可,当时协议签字为准。对证据4、认可。对证据5、认可。对证据6、皮卡车用丈人名,款是双方付的。对证据7、实欠5000元。对证据8、活动房当时拆旧房价不够8000元。对证据9、不认可,已经付了8000元。对证据10、丈人关系拉水泥,1万多元,认可。对证据11、认可。被告口头答辩称,同意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子女问题,女儿随原告生活,儿子随被告生活,生活费各自承担。财产问题,小汽车在被告手中。凤凰城住宅一套,实付136577元。债权10多万元。条子在原告手中。在范石滩盖13间平房是共同财产,原告诉状中所提债务项目:1、2、陈述完毕,3、汽修厂财产合价,无具体数目,人家写13万元在被告手中。债权13万元在原告手中条子。债务,汽配机油款4000元认可张春生7066元认可。皮卡车6.98万元,是用张春生名买的钱自己出。垫付2万元尚欠5000元。对5,欠8000元,修路后给了。对6、欠张8000元已经给了。对7、40吨水泥打10万元,不是欠108000元,而是顶多欠1万元。对8、电料5000元认可。被告至庭审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腊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在桃红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3年12月7日生女儿张某丙,2007年5月4日生儿子张某丁。原告诉称现在共同财产孝义市梧桐凤凰城分期付款住房一套已付136577元,范石滩村修建的房子无产权证,宝骏轿车一辆。欠安达汽配机油款4000元,欠张有福机油7066元,欠张全拴架电工料费5000元,以上财产及债务双方认可可以确定。原告主张的其他财产、债权债务,与被告的意见分歧较大,有的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明材料,经庭审所核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婚生女儿张某丙由原告张某甲抚养,儿子张某丁由被告张某乙抚养,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定。关于原告请求夫妻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由于部分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对具体数目有分歧,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有证明,未提供欠条等具体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无法核实,故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可以庭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也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另行诉讼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离婚。二、婚生女儿张某丙由原告张某甲抚养,儿子张某丁由被告张某乙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100元,被告张某乙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彦峰人民陪审员  庞云平人民陪审员  冯海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