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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童莎莎与陈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莎莎,陈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91-1号申请执行人:童莎莎被执行人:陈婷关于童莎莎与陈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1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婷(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科技支行账户62×××92的存款¥20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