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倪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046号原告倪某,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代理人卢雪平,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邓笑玲(被告廖某之母),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在诉讼中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董 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