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黄霞明与杨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霞明,杨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674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674号原告黄霞明,女,196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杨丽,女,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霞明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霞明负担。审判员秦忠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张学禹审判员 秦 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禹 来自